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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春亮仍在死刑复核中,检察院回复被害人家属质疑:警方未渎职

发布时间:2021-04-21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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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4月20日,据江西省高院消息:曾春亮尚未被执行死刑,仍在死刑复核中。2020年8月,曾春亮在江西省乐安县故意杀害他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2021年1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院判处曾春亮死刑,曾春亮当庭表示不上诉。

20日下午,被害人家属康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关于质疑“乐安警方渎职”一事,近日已收到了江西抚州市检察院的答复函,检察院称,办案民警客观上未擅离职守、不正常履职,不构成渎职犯罪。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受访者供图

被害人家属

外甥因右肢偏瘫仍在康复治疗

4月20日,据康女士介绍,2020年8月8日,案发当日,其年仅7岁的外甥康小远受重伤。目前,他仍因右肢偏瘫问题在医院做康复治疗,“他的右手不能拿筷子,走路时右腿姿势异常。发现自己不能打羽毛球后,他崩溃大哭了好久。”

此外,康女士提到,案发前,曾春亮曾潜入家中实施盗窃,他们在2020年7月22日、7月23日连续报警后并没有引起乐安警方的重视,因此家属认为,乐安警方在最初处理曾春亮入室盗窃一案时存在渎职行为。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警方当时对上述事件的立案缘由为非法入侵,“但在当时警方并没有向我们出具立案通知书,曾春亮在我家实施盗窃后不但没有被警方控制,还频繁出入网吧、酒店这样的公共场所。”康女士说。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0年9月9日,由江西省公安厅督查办,省公安厅信访办,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及丰城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向康家人通报称,乐安县公安局没有渎职问题,只是工作流程中有瑕疵及纰漏:一是没给立案回执、立案通知书;二是没有最大程度保证报案人的知情权。

康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2021年3月24日,他们收到了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检察院答复称,经调查,(2020年)7月22日接到报警后,乐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能及时接警、出警,并在立案后,持续性开展排查、布控、巡逻、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走访摸排等一系列侦查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办案民警主观上希望尽快通过开展各种侦查措施尽快将曾春亮抓获归案,客观上未擅离职守、不正常履职,不构成渎职犯罪。

“答复函是给家属的,但我们还是希望检察院能够公开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康女士说。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案件回顾

男子故意杀害三人获死刑

新京报此前报道,2020年8月8日,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事件,造成2死1伤,其中伤者为一名7岁儿童,嫌疑人为44岁的曾春亮,其潜逃期间,在山砀镇厚坊村涉嫌再次杀害一名驻村干部。事发后,当地投入数千警力,连续展开多天搜捕。

同年8月16日,据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当天16时27分,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抓获。8月19日,曾春亮被执行逮捕,案件指定由丰城市公安局管辖。10月16日,曾春亮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月11日9时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曾春亮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春亮故意杀害他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入户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2351.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春亮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曾春亮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曾春亮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21年4月20日13时许,据“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曾春亮朋友陈某在明知曾春亮杀了人的情况下却还为其提供财物助其逃脱,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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